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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y-经济学入门11:同一件东西为什么卖不同价——价格歧视

同一家电影院,同一个影厅,同一排座位:学生 35 元,成人 60 元,周二全场半价。影院没有因为学生坐得更靠后而少交房租,放映机的电费也不会因为观众是谁而变化。票价差出来的那 25 元,和成本没有关系。

这种”同样的东西、不同的价”到处都是:景区对六十岁以上的老人免票,软件分家庭版和专业版,同一架飞机的经济舱能卖出好几种价格。把它们摆在一起看,会发现它们不是零散的商业习惯,而是同一套技术在反复使用。

这套技术有个不太好听的名字,叫价格歧视。它在经济学里是中性的,指的是对同一件东西向不同的买家收不同的价,而差价不来自成本差别。名字容易让人以为是骂人,所以先把结论放前面:它既可能让一部分人付得更多,也可能让另一部分人第一次买得起。这一讲要拆的,是它什么时候是哪一种。

口径先说清。下面的框架来自教科书和产业组织理论,成立需要几个前提:卖方有定价权,能把买家分开,被分开的买家之间没法转手。现实里这三条常常只成立一半,所以每节的后半段我会讲它在哪儿失灵。只记住”价格歧视是坏事”或者”价格歧视是本事”,这一篇就白读了。

1. 一张价目表上的三种做法

先看三个不相干的场景。

电影院的价目表上写着成人、学生、儿童三档,检票时要看证件。同一场次、同一部片子,三档价格之间没有任何服务差异。

同一趟航班,提前三个月订的票和起飞前一天订的票差出几倍。差的不只是价格,还有退改签规则、能不能选座、能不能带行李。

同一套软件,家庭版不能商用、导出带水印,专业版可以;企业版再加权限管理和审计日志。三个版本的代码库基本是同一个。

三个场景的共同点不是”贵”,而是同一样东西在不同人手里价格不同,而这个不同解释不了成本。Pigou 在 1920 年的《福利经济学》里把这件事分成三类,这套分法今天还在用。

一级价格歧视,是向每个买家收他愿意付的最高价。现实里最接近的是讨价还价:二手车、二手房、古董、装修报价,成交价取决于对方估出了你多少底线。拍卖也属于这类,它要求卖家对每个人的支付意愿判断得相当准,且这些买家之间不能通气。

二级价格歧视不按人分,而是摆出一组选项让买家自己挑。买五送一、阶梯电价、家庭版和专业版、优惠券、套餐,都是这个逻辑。卖家不知道你是谁,但知道面对这组选项你会怎么选——你选择的行为本身,暴露了你的类型。

三级价格歧视按可观察的标签分组:学生、老人、军人、本地居民、新客户、会员等级、国家或地区。标签必须能被验证,否则低价那一档会漏给不该拿的人。三种类型并不互斥,一张实际的定价表往往同时用了几种。

类型 用什么区分买家 常见形态 需要的前提
一级 每个人的支付意愿 一对一议价、拍卖、个性化定价 能估准底线,且买家之间不串通
二级 买家自己的选择 版本、套餐、优惠券、阶梯用量 选项设计得让高意愿者不愿选低价档
三级 可验证的群体标签 学生票、老年票、地区差价、会员价 标签可验证,群体之间无法转售

这里有个绕不开的判断题:什么叫”同一件东西”。

深夜配送比白天贵,不是歧视,是成本不同。机票的改签权、退票权、行李额本身是不同产品——灵活性有成本,航司要为它留出座位、承担空座风险。把成本差异当成歧视是最常见的误判,很多”某某行业价格歧视”的指控都死在这一步。

反过来,把歧视说成”服务差异”也是常见的辩护:软件家庭版和专业版之间那几项功能,多给一份的边际成本接近于零,那个”差异”是造出来的。

所以判据只有一条:这个差价能不能用可核算的成本差解释。 能,就是不同产品;不能,就落在价格歧视的范围里。这条判据不完美,”可核算”本身就有争议,但比凭感觉判断可靠。

2. 三级:学生票、老年票,和”标签”这件事

学生票是最容易被看见的一种。电影院设学生场,景区对老人免票或者半价,博物馆对学生优惠,火车票给学生折扣——最后这一项还额外限了次数和乘车区间。

把这些政策的对象排一排,会发现一个共同点:他们大多是收入低、时间多的人。学生的日程比上班族灵活,退休老人的时间更不紧张,可以等工作日、等淡季、可以不去、可以换一家。上班族相反:假期固定,请假有成本,可替代的选择少。

这就引出了三级歧视的经济学理由,它不是”谁更需要”,而是谁更跑得掉。对价格敏感的群体,提价会让他们直接消失,定价要低;对价格不敏感的群体,提价也不走,定价可以高。经济学把这种敏感程度叫需求价格弹性——弹性高的定低价,弹性低的定高价,这就是三级歧视的全部技术内容。

用一组假设的数字算一遍。一家影院一百个座位,放一场的边际成本忽略不计。成人观众四十人,每人最多愿付六十元;学生六十人,每人最多愿付三十元。数字是为了看清机制编的,不是调查数据。

定价方式 成人票价 学生票价 卖出的票 收入
统一定价,取高价 60 60 40 2400
统一定价,取低价 30 30 100 3000
分群体定价 60 30 100 4200

单一定价六十元时,学生一个都不来,只卖出四十张;定价三十元时坐满了,收入三千;分群体定价同时拿下两边,收入四千二。这一行和第一行的差别值得停一下:收入涨了,卖出的票也多了。这不是巧合,而是三级歧视很典型的结果——它可以把原本被价格排除在外的人拉进来。第 6 节还会回来。

现在讲边界。

标签和弹性并不总是一致。家里条件好的学生,支付意愿和上班族没差别;反过来,一线城市里收入不高的年轻上班族,支付意愿可能比大学生还低。用”学生”这个标签去近似”低支付意愿”是一种粗糙的代理,误差多大,决定了政策是精准还是碰运气。

验证成本也会咬人。学生票要查证件,证件能借、能伪造、能在网上买到。老年票的年龄门槛越低,查验越难做。中国火车票的学生优惠同时限了次数和乘车区间,表面上是定价规则,实际是在堵一条套利路径:只按身份不看行程,长期两地通勤的人就能一直用学生价。三级歧视的难点从来不在定价表,而在验证——验证不严,低价档会漏;验证太严,柜台前排起长队,成本又回来了。

公平上的争议更硬。分群体定价之后,成人票价有可能高于”不分组会定的那个价”,只要成人需求足够大,卖家就有空间往上抬。说”学生在补贴成人”还是反过来,都要算了才知道,凭直觉经常算反。而且很多人的不满并不在钱上,在于”我多付的部分被拿去补贴了别人”——这是分配问题,不是效率问题。

3. 二级:版本、舱位、优惠券

二级歧视不靠标签,靠设计。卖家不知道你是谁,但知道你面对菜单会怎么选。最直白的一种是按用量收:云存储分 100G 和 1T,打印按页数收,软件按席位收,电价按阶梯收——用量大的人自然多付,卖家不需要判断谁是”大户”。

另一种是版本。三档软件、三档会员、三档酒店房型,都是这个思路。这里有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很多版本之间的差别不是”多做出来的功能”,而是”少给的功能”。

删掉一个已经写好的功能,成本接近于零,收益看起来也为零。但它有效,因为它保护了高价版:如果低价版什么都有,愿意付高价的人也会去买低价版。所以删功能的目的不是让产品变差,而是让产品对某一类人变差——对不愿为额外功能付钱的人,这个损失无所谓;对愿意付钱的人,这个损失恰好痛。

版本 主要差别 面向的买家 限制手段
家庭版 单人使用、不可商用、导出带水印 个人、学生 授权条款加功能锁
专业版 多人协作、无水印、批量处理 小团队、自由职业者 按席位计费
企业版 权限管理、审计日志、服务承诺 大公司、机构 合同、部署方式、采购流程

同一份代码,靠条款、功能开关和计费单位,可以拆成三件商品。

3.1 为什么机票越近越贵,清仓服装越晚越便宜

两者都拿时间当区分工具,方向却相反,所以经常被混为一谈。

机票临近起飞涨价,原因是买家的构成在变。提前几个月订票的,多是自费出行、行程确定、会货比三家的人,弹性高。临近才买的,多是出差、临时改期、公司报销的人,弹性低——他今天必须飞,没有第二个选择。价格于是被两股力同时往上推:剩余座位在减少,买家的弹性也在下降。

再往细看,航司卖的不完全是座位,是”确定性”和”灵活性”。同一排座位,可免费改签的那张和不可改签的那张是两个产品:前者要航司承担你改期的风险,后者把风险留给你。1980 年代美国航空业用”周六过夜”区分商务客和休闲客——商务客不愿为了一张便宜票在外多住一晚。这条规则后来被多数传统航司逐步放宽或取消。

清仓服装越晚越便宜,原因是卖方的处境在变。衣服季节性极强,过了季,库存每天都在贬值,还占着仓位和现金。这时候降价不是”给某类人优惠”,是”在价值归零之前把它换成钱”。愿意等到最后的人确实弹性更高,但主导这个价格的是库存的耐性,不是买家的标签。

所以两者的区别可以压成一句:机票的价格在筛人,清仓的价格在清货。前者是典型的价格歧视,后者更接近跨期定价。跨期定价也算价格歧视的一种,但它的驱动力来自商品随时间变质和卖方的库存约束,不是买家群体之间的弹性差异。看到”越晚越便宜”,先问是商品在贬值,还是卖家在筛人。

二级歧视的边界不止一条。

数字产品的边际成本近零,这既是版本策略的土壤,也是它的软肋。盗版和免费替代会压缩版本空间;当竞争对手提供”什么都有”的版本时,阉割策略就失效了。这也是为什么”故意做坏”只在有市场势力时好用。

消费者的反感是真实的。当限制显得人为——打印机墨盒加识别芯片、软件按设备锁授权、低价版锁死导出格式——它会被当成敌意,而不只是定价。这种反感有时停留在抱怨,有时会变成监管压力和诉讼。

4. 捆绑:把两样东西卖成一个价

捆绑销售看起来和价格歧视离得很远,其实是同一套逻辑的另一种用法。

有线电视把频道打成包,办公软件把文字、表格、演示捆成套件,酒店把房间和早餐捆在一起,旅游产品把机票和酒店捆成”机加酒”。反向的操作也在发生:航空公司把行李、餐食、选座从票价里拆出来单收费——拆分和捆绑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

捆绑的核心不是”多卖一样东西”,而是降低支付意愿的分散度。这句话抽象,用两人两物的例子就清楚了。设两个买家、两样商品,边际成本为零,表格里是各自的最高支付意愿。

文字处理 电子表格 两样合计
买家 A 100 20 120
买家 B 20 100 120

分开卖、每样定价一百元:A 只买文字处理,B 只买电子表格,收入两百。分开卖、每样定价二十元:两人各买两样,收入八十。捆绑定价一百二十元:两人都买,收入两百四十。

捆绑在这里赚得更多,原因很简单:A 和 B 的偏好是反向的。分开卖时只要定一个价,就一定会赶走一个人——定价高,另一个不买;定价低,两个都买但每单赚得少。捆绑把两个人的合计支付意愿压到了同一个数上,于是同一个价格能同时成交两笔。

如果两人的偏好是同向的(都更想要文字处理),捆绑就没有这个作用。所以捆绑的前提是偏好分散,甚至是负相关。这也是打包在信息产品上特别常见的原因:组件的边际成本近零,但偏好差异很大。

边界的模糊度在这里最高。

一方面,捆绑常常确实省钱。买套件比单买便宜是常态,机票加酒店比分开订便宜也是常态。很多捆绑是卖方用折扣换销量,买方用一次决策换低价。

另一方面,捆绑可以用来封锁市场。把必须用的东西(操作系统)和不必须的东西(浏览器、媒体播放器)绑在一起卖,竞争者就失去了入口——不是因为它产品更差,而是因为用户不需要再单独买一次。美国 1998 年起诉微软、欧盟委员会 2004 年裁决要求提供不含媒体播放器的 Windows 版本,以及之后围绕浏览器选择屏的争议,都属于这一类。争的不是”打包划不划算”,而是”打包有没有把另一个市场一起关掉”。

判断标准因此不在形式,在效果:打包之后,竞争对手还能不能作为独立产品进入?如果答案是”不能”,那它就不只是定价问题,而是进入壁垒问题。

至于福利,学界对捆绑没有统一结论。它同时可能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覆盖率、封锁市场,净效果取决于具体市场结构和捆的是什么。任何人告诉你”捆绑一律有害”或者”捆绑一律是效率”,都可以先问一句:你说的是哪个市场。

5. 套利限制:这套做法成立的隐形前提

前面几节都在讲怎么把买家分开。这一节讲一个更容易被忽略的条件:分开了之后,不能让他们互相交易。

学生票要查学生证,机票要实名,DVD 有区码,游戏平台按区域定价,药品在不同国家价差巨大却难以跨境购买,演唱会门票实名限购是为了打黄牛。这些看上去毫不相干的制度,功能是同一个——阻止低价买家把东西转卖给高价买家。

价格歧视要成立,需要三个条件同时满足。

一,卖方有定价权。竞争性市场里,谁提价谁丢单,根本没有空间做差别定价。

二,能区分买家,而且区分得足够便宜。手段可以是标签(学生证)、行为(提前购票)、版本(功能差异),也可以是数据(浏览记录、设备型号)。

三,被分开的市场之间不能转售。少这一条,歧视就变成漏水的桶:低价买家买进、拿到高价市场卖出,差价被中间商吃掉,原来的高价市场被冲垮,最后价格被迫统一到低位。

市场 区分手段 阻断转售的手段 漏了会怎样
电影票 学生证、老年证 现场查验 代购学生票转卖
机票 提前期、退改签条件 实名制、不得转让 低价票倒卖、里程套现
软件 版本、区域 账号绑定、区域锁、激活 跨区密钥流入高价市场
药品 国家 进口管制、审批与处方 平行进口压低价差

阻断手段本身有成本:查验学生证要人,区域锁要技术,实名制要系统,这些成本最终由买卖双方分担。

制度层面的界线也很重要。美国 1936 年的《罗宾逊-帕特曼法》禁止在州际贸易中对同等品质商品的不同买家实行价格歧视,但它有几项抗辩事由(比如成本差异、应对竞争),实际执行长期偏弱。中国没有一般性地禁止差别定价,《价格法》管的是价格欺诈和串通涨价;针对”大数据杀熟”,2021 年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要求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时,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界线不在”价格不同”,而在”理由是否合理、消费者是否知情”。

边界还有一层:阻断套利本身也可能伤害消费者。区域锁让低收入地区的用户买不到便宜的软件,也让高价地区的价格得以维持;账号绑定杀死了二手市场,对买二手的人不利。阻断越彻底,价格歧视的空间越大,消费者能做的选择也越少——这是同一个动作的两面。

反过来的争论同样真实。允许套利,比如允许药品在国与国之间平行进口,会压低高价市场的价格,短期对消费者有利;但它也会压低厂家利润,进而影响研发激励。这个权衡在公共卫生领域被反复讨论,学界没有定论。

6. 它可能扩大覆盖,但这不等于消费者占便宜

到这里可以正面处理那个最常见的误解:价格歧视是不是必然损害消费者。

第 2 节的数字已经给了一个反例。统一定价六十元时,六十个学生一个都不进场;分群体定价之后,他们以三十元进场。学生得到了原本没有的东西,影院多赚了钱,总产量上升。这在这组假设下是帕累托改善。

机制只有一句:单一定价时,市场只服务支付意愿高于价格的人,价格定得越高,被排除的人越多。分组定价让卖方可以对两类人收两个价——对高意愿者维持高价,对低意愿者降到他们愿意付的水平,于是被排除的那部分人被拉了进来。

但”覆盖扩大”和”消费者获益”是两件事,中间隔着分配。

情形 总产量 总剩余 消费者剩余 谁受损
单一定价,取高价 低 中 低 被排除的低意愿买家
分组定价 高 可能更高,也可能更低 不确定 高意愿买家可能多付
完全一级歧视 最高,接近竞争产量 最高 接近零 全部消费者剩余被抽走

最关键的是第三行。完全的一级歧视在效率上可能是”最好的”——它把每一笔能成交的交易都做成了,产量达到竞争水平,没有无谓损失;但在分配上它最糟,因为买家一分剩余也留不下。效率和分配在这里彻底分家,这不是悖论,是定义。

所以判断不能停在”它是不是歧视”,要往下问三层。

产量有没有变。如果歧视让总产量上升,福利通常上升;如果产量不变,只是把同一批交易的价格重新分配一遍,福利通常下降。这个判据来自产业组织的标准分析,Varian 在 1985 年的那篇论文里讲得比较清楚,但它不是定理——它依赖具体的需求结构,换个市场就可能反过来。

低价那一档的质量有没有被削。如果覆盖扩大是靠阉割版本实现的,被覆盖的人买到的是残缺品,这句话就要打折。判断标准是:这个削减有没有影响核心用途。影响核心用途的削减,等于把人拉进了一个用不了的产品里。

被排除的人有没有别的选择。学生不看这家影院还能看别家、还能等下线、还能看免费的,那么不给他优惠只是少了一个选项;如果整个市场都是同一个价,那他就是被排除在外。这决定了价格歧视是”多一个入口”,还是决定了”唯一的入口长什么样”。

还有一块必须点明:数据把一级歧视变得可行了。有了浏览记录、设备型号、位置、下单时间,卖家可以估出个人的支付意愿,给不同的人看不同的价。理论上它能把消费者剩余抽干;实务上它的收益受限于三件事——数据估不准、消费者反感、竞争对手就在旁边。

目前关于个性化定价的争论,重心不在效率,在公平。同样差五十块钱,如果理由是”深夜配送成本高”,几乎没人反对;如果理由是”你用的是高端手机””你是老客户、懒得比价”,反感就很强。这条界线比”是否歧视”好用得多:差价对应的是成本,还是身份。

最后留一个反例:并非所有差别定价都是卖方主动设计的。清仓、临期打折、平台补贴战,很多是被库存、时限或政策推着走的,卖方未必算清了弹性,只是在止损。

总结

价格歧视的技术定义很短:同一件东西,向不同买家收不同的价,差额不能用成本解释。

它能走多远,取决于三件事:卖方有多少定价权,买家能被区分得多细,被分开的市场之间能不能转手。任何一件不成立,歧视就会漏水——要么变成套利者的生意,要么变成监管的案件,要么被竞争压平。

三种形态的分工值得记住:三级靠标签,学生、老人、地区、会员等级;二级靠选择,版本、套餐、优惠券、阶梯用量;一级靠判断,一对一议价、拍卖、个性化定价。

回到开头那个担心。价格歧视是不是一定让消费者吃亏,答案是不一定,理由不是道德上的,是结构上的:它可能把原本被排除的人拉进来,也可能让原本付得少的人付得更多,还可能只是把同一批交易的钱重新分了一遍。要分清是哪一种,看产量有没有变、谁的价格变了、低价版本的质量有没有被削。

学界在这里没有定论的部分,是福利的净效果。能确定的只是判断方法:先问产量,再问理由,再看退路。

自测

  1. 为什么机票越临近起飞越贵,而清仓服装越晚越便宜?两者都拿时间当区分工具,为什么方向相反?
  2. 一家软件公司把专业版里的某个功能删掉,做成家庭版。这个”删除”是浪费吗?它在保护什么?
  3. 学生票让原本不进影院的学生进场了。能不能据此说这项定价改善了社会福利?还需要看什么?

参考资料

  • A. C. Pigou, The Economics of Welfare, 1920.(三级价格歧视分类的出处)
  • N. Gregory Mankiw,《经济学原理》”垄断”一章中讨论价格歧视的一节。
  • Hal R. Varian, “Price Discrimination and Social Welfar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85.
  • Carl Shapiro, Hal R. Varian, Information Rules: A Strategic Guide to the Network Economy, 1999.(版本定价与信息产品定价)
  • William J. Adams, Janet L. Yellen, “Commodity Bundling and the Burden of Monopoly”,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1976.
  • 美国 1936 年《罗宾逊-帕特曼法》、1998 年美国诉微软案、欧盟委员会 2004 年相关裁决,可参考各国竞争主管机构公开的案件摘要。
  •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 年施行)第二十四条关于自动化决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