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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y-经济学入门06:路灯与牧场——公共品与公地悲剧

先说一件几乎不需要论证的事:没有人会自己在小区门口立一排路灯,然后向路过的每个人收钱;也没有人会在公海上围一片水面,说这里的鱼是我养的,请大家别捞。

这两件事看起来没有关系。一个是没人愿意出钱,一个是人人都抢着用。但经济学把它们放进同一张表里已经七十多年,而且放在对角线的两端。这篇讲这张表,讲灯塔和渔场两个案例,然后花最多篇幅讲一个常被忽略的答案——奥斯特罗姆的自治。结尾处理三个容易用错的地方。

先说口径。公共品在教科书里是一个严格定义,不是一句褒奖。现实里绝大多数”公共的”东西只满足其中一半条件,所以分类只是起点,边界才是正文。

1. 四个格子:路灯和牧场不是一类东西

先看路灯。一条街上装十盏灯,多一个行人从底下走过,并不会让别人的那点亮变少。同时,也没办法只让交了钱的人被照到——光不会在收费栏杆前停下。这两个特点合起来,私人就不太愿意装灯,因为收不到钱。

再看牧场。传统牧区的一片草场,多一头牛吃草,别的牛就少吃一口,这是实实在在的减少。但它同样难以收费:草长得漫山遍野,你没法在每一丛草前面设一个闸机。

经济学用两个维度把这两种情况拆开。第一个是排他性:能不能以可承受的成本,把不付钱的人挡在外面。第二个是竞争性:一个人用了,会不会减少别人能用的量。

维度 有竞争性 无竞争性
可排他 私人物品:面包、理发、出租车 俱乐部品:有线电视、不拥堵的收费公路、健身房
不可排他 公共池塘资源:公海渔业、地下水、牧场、高峰期道路 纯公共品:国防、路灯、基础研究、天气预报

四个格子对应四种麻烦。私人物品没什么麻烦,价格能同时完成收费和配给。俱乐部品要解决的是容量和拥挤。纯公共品的问题在供给端,没人愿意出钱。公共池塘资源的问题在使用端,人人都想多用一点。

这里要强调一个常被跳过的假设:这两条属性不是物品的天性,是当前技术和制度下的成本。

电视信号是最好的例子。无线广播时代,谁有一根天线谁就能看,排他几乎不可能,所以它被当成公共品,靠广告或者执照费养着。1960 年代米纳西安就指出,加扰技术一旦便宜到可以装进机顶盒,广播立刻变成可以收费的俱乐部品。后来的有线电视、付费频道、流媒体,走的就是这条路。排他成本掉下来,物品的性质就变了。

反过来也一样。一条城市道路,凌晨三点是俱乐部品,多一辆车不影响别人;早高峰就变成公共池塘资源,多一辆车让所有人慢一点。同一块沥青,一天里换两次身份。

所以分类不是给东西贴标签,而是问三个问题:在什么规模上、在什么时点、用当时的技术,把不付钱的人挡在外面要花多少钱。

边界也要说清。纯公共品在现实里很少,国防常被举为标准例子,但严格说它也有局部竞争,同一支部队不能同时驻在两个地方。学界对这条边界一直在放宽:萨缪尔森 1954 年给出的是纯公共品的效率条件,布坎南 1965 年加进了俱乐部品,此后研究者的注意力从定义转向了排他和拥挤的成本曲线。四格表是个好用的起点,不是一个精确的分类学。

2. 搭便车:路灯的钱为什么收不上来

换一个更具体的现象。某小区门口那条路,路灯坏了三个月。业委会提议每户出五十块修好,投票结果是没有通过。三楼的业主说自己走北门,五楼的说晚上不开车,一楼的说光正好照进卧室。拖到年底,物业用电梯广告的公共收益把灯修了。

这不太像道德问题,更像结构问题。

模型。 每个人对公共品的真实支付意愿只有自己知道,收益却是共享的。给定别人出钱,我不出钱也能用,所以不出钱划算;给定别人不出钱,我一个人出了也不够用,所以出了白出。两边都指向同一个选择。均衡是所有人都不出,哪怕所有人都同意这盏灯值一百块。

萨缪尔森 1954 年那篇短文给出了效率条件:公共品的边际转换率应该等于所有人边际替代率之和,而不是等于某一个人的。市场之所以做不到,是因为这个”和”需要每个人如实报出自己的偏好,而如实报出的人会被别人搭便车。这就是偏好显示问题。奥尔森 1965 年在《集体行动的逻辑》里又补了一刀:一群人即使有完全共同的利益,也不一定会组织起来行动;集团越大,每个人分到的份额越小,搭便车的诱惑越大,组织成本也越高。小集团往往比大集团更容易行动,这解释了为什么行业里几家企业能谈成价格联盟,而几百万消费者连一次有效投诉都组织不起来。

边界。 至少三层,每一层都在削这个结论的锋利程度。

其一,人不是纯自利的计算器。匿名的、一次性的公共品实验里,平均出资通常在四成到六成之间,远不是零。费尔和盖希特在 2000 年前后的实验里发现,如果允许参与者花自己的钱去惩罚搭便车的人,合作水平能稳定在较高位置;一旦取消惩罚机会,合作会迅速瓦解。结论不是”人会自愿出钱”,而是”搭便车是激励结构的推论,不是人性的判决”。

其二,供给可以靠捆绑绕开。灯塔的光没法只照交钱的船,但船要进港,港口可以收费。把非排他的东西捆在一个可排他的东西上卖,是私营公共品最常见的做法:商场出钱维护门前照明和保洁,因为它要吸引客流;电影院装消防设施,因为观众买的是整晚的安全;开源软件由公司养着,因为公司靠部署和维护赚钱。捆绑不改变物品的性质,它改变了收费的位置。

其三,小集团、重复博弈、社会压力都能缓解。村里修桥、宗族修祠堂、业主自筹装门禁,都真实发生过。共同条件是人数有限、边界清楚、以后还要见面。一旦这些条件没了,前面那套又回来。

3. 灯塔:一个案例,两次反转

灯塔是经济学里被引用最多的例子之一,也是被引用错的例子之一。

先说教科书版本。萨缪尔森在 1950 年代的公共支出理论里,把灯塔当成”私人不会建”的标准案例:光一照出去,附近所有船都受益,收不了费,所以只能由政府建。这个例子太好用,以至于几代教科书原样照抄。

1974 年,科斯写了一篇《经济学中的灯塔》,去查了英国的档案。他讲的故事大致是这样:17 世纪起,就有私人向国王申请特许,自建灯塔,然后向受益的船只收费;收费依托于港口和海关,或者由领港公会(Trinity House)代为征收灯税。19 世纪前期,灯塔管理逐步集中到领港公会,收费变成统一的灯塔税,到 19 世纪末基本由公共机构统一管理。科斯的落点很克制:他不是在论证灯塔应该私营,而是在指出,经济学家把一个没有查过史的例子当成了公理。

模型。 这个案例真正教的东西是排他成本,不是物品性质。灯塔的光确实排不了他,但船必须进港,港口是天然的收费点。只要存在一个必须经过的瓶颈,非排他的服务就能被间接定价。更准确的说法是:排他性取决于有没有一个可收费的关口,而不取决于光是不是能拐弯。

边界与争议。 科斯的史料后来被逐条检验过。范赞特在 1990 年代初、贝特朗在 2006 年前后分别重新查档,结论是科斯高估了私人灯塔的比重:多数灯塔的建设和维护由领港公会这类机构主导,收费也更接近强制性的公共征收,而不是自愿的市场交易。两边的分歧不在于有没有私人灯塔,而在于这算不算市场供给。

所以灯塔之争最终没有分出市场赢还是政府赢,它分出的是更窄的一条:收费技术的成本决定了供给方式,而技术会变。 港口能设卡的时候,灯塔可以由使用者付费;航运规模大到收费的行政成本超过收益时,公共征收变得划算。这一条比”公共品必须政府建”有用得多,因为它可以被拿去检验任何一件”大家都说该由政府提供”的东西。

顺便说一句方法论。一个案例被引用得越顺口,越该去看原始出处。这篇里另外两个常被顺口引用的例子——哈丁的牧场和奥斯特罗姆的村庄——都有类似的翻案史,后面会讲到。

4. 公地悲剧:牧场为什么会垮

1968 年,哈丁在《科学》上发了一篇两页多的短文《公地悲剧》。他设想一片对所有人开放的牧场,每个牧人的理性选择是多养一头牛:多养的收益全归自己,草场退化的代价由所有人分摊。于是每个人都加,直到草场被吃垮。

这个故事后来被用到了几乎所有领域:渔业、地下水、大气、交通拥堵、抗生素耐药。它也是很多政策争论里最常被搬出来的一句话。

模型。 把账写清楚,就明白它为什么有说服力。第 n 头牛给主人带来收益 p,但它让草场的总产草量下降,成本由全部 N 个使用者分摊,每人承担 c/N。只要 p 大于 c/N,多养一头就是划算的。N 越大,这个不等式越容易成立。这就是”人越多、越开放,越容易垮”的算术来源。

它需要的假设有三条:资源是竞争的;产权或使用规则缺位,没人能有效限制进入;使用者之间没有可靠的监督与成本分担。三条齐了,悲剧才发生。缺一条,结论就会松动,这正是下一节要讲的地方。

边界。 第一条也最重要:哈丁的牧场不是公地,是无人管理的开放准入地。真实存在的公地几乎都有规则,谁能放、放几头、什么时候放、违规谁来罚。这个区分是后来几乎所有批评的核心。哈丁自己在后续文章里也修正过这个比喻,大意是问题不在共有,而在没有管理。

第二条,现实中的悲剧往往不是大家一起完蛋,而是先来的赚了、后来的没得赚。北大西洋鳕鱼渔场在几十年高强度捕捞后崩溃,加拿大在 1992 年宣布纽芬兰鳕鱼禁渔,几万人失业,鱼群至今没有恢复到从前的规模。秘鲁的鳀鱼渔业在 1970 年代初因为厄尔尼诺与过度捕捞的双重打击崩过一次。这类案例的共同点是:配额往往在崩溃之后才谈成,而谈成的时候,受损最重的是小船和沿岸社区,不是当初投资最大的那批船。

第三条,管制本身也会失灵。各国渔业普遍采用总可捕量加配额。麻烦在于配额常按历史捕捞量分配,谁先捞得多谁拿得多,这等于奖励早期的过度投资。1986 年新西兰开始推行个体可转让配额,把配额变成可以买卖的权利,让渔民有养护的长期激励。这套办法在部分渔业里生态效果不错,但它有两个前提:监测和执法跟得上,以及有人接受配额集中到大船东手里、沿岸小社区就业受损的后果。学界对这类权利化方案的评价至今没有定论:生态上常常改善,分配上常常恶化。

5. 奥斯特罗姆:第三条路

2009 年,埃莉诺·奥斯特罗姆与威廉姆森分享了那一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她做的事说起来很朴素:跑到真实的地方,看人怎么管公共资源。

她反复研究的几类案例形态出奇地一致。瑞士阿尔卑斯山区的村庄,用一套轮牧规则管理高山草场,谁家能放几头牛、什么时候上山,都有几百年的文字记录和口头传统。日本的入会地,村社共有的山林与草场,靠村规、相互监督和逐级处罚维持,麦克恩在 1980 年代的田野研究里做过详细记录。西班牙巴伦西亚的用水法庭,农民为灌溉用水的分配争执了几百年,有一个当众口头审理的程序,判决当天执行。这些地方的共同点是:没有私有化,没有国有化,资源既没有垮,也不是靠外部强制撑住的。

模型。 奥斯特罗姆在 1990 年的《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里把这些案例拆成了一套可检验的条件,通常被概括为八条设计原则。

  1. 边界清楚:谁有权使用、资源的范围,都有明确界定;
  2. 规则与本地条件匹配:轮牧、休渔、灌溉时段要对得上当地的生态和农时;
  3. 集体选择:受规则约束的人能参与修改规则,而不是被外面指定;
  4. 监督:有本地人负责看,而且监督者对被监督者负责;
  5. 分级惩罚:初犯轻罚,屡犯加重,不至于一次违规就撕破脸;
  6. 冲突解决:有便宜、快速、本地能用的申诉渠道;
  7. 外部承认:上级政府不否认这套规则的合法性;
  8. 嵌套:大系统套小系统,每一层都有自己的规则。

这八条不是道德倡议,是激励设计,每一条都在堵一个具体的失败模式。边界不清,谁都能进;规则不匹配,遵守的成本高于违规的收益;没有分级惩罚,就只剩两个极端,要么不管,要么一罚就散;没有外部承认,国家一纸命令就能让它作废。

边界。 奥斯特罗姆自己写得很清楚,她的结论不是自治总是更好,而是自治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更好。失效的情形至少三类。

规模。几千人、边界清楚的村子可以相互监督;几千万人、跨越国界的大气层不行。流动性。牧民和渔民如果高度流动、交易匿名,声誉机制就断了链。不平等。如果村内本来就有一户占了大半资源,规则会被他俘获,自治只是把既有的不公平固定下来,还多了一层合法性。

还有一类失败不是内生的,是外部的。二十世纪很多地方,殖民政府、国有化运动、集体化,都把地方规则当成落后清掉了,清掉之后才发现没有替代品,资源反而失去了原本的约束。奥斯特罗姆把这叫政策上的自负:以为只有国家和市场两种工具,看不见已经在那里运行了几百年的第三种。

这一条对读中国经验同样要紧。包产到户、林地确权、灌区的水权分配,都不是纯粹的私有化或国有化,而是把使用权切出来、配上本地规则和外部承认。效果差异很大,差别常常不在产权名义上,而在那八条里最不起眼的几条:监督是不是真的,惩罚是不是分级,上级是不是承认。

6. 三个容易用错的地方

6.1 政府提供的东西不都是公共品

公立学校、公租房、邮政、高铁、公立医院,都是政府提供,但没有一个是公共品。教室的座位是竞争的,多一个学生就少一个;学校可以靠学区、考试、学费排他。公租房是最彻底的私人物品,一套房只能住一户,排他和竞争都齐全。

分类看两条属性,不看供给主体。政府提供私人物品,理由通常有三个:分配,让穷人的孩子也能上学;外部性,教育的社会收益高于私人收益;自然垄断,管网只能铺一套。这三条都能成立,但没有一条是”因为它是公共品”。

反过来也成立:公共品可以由私人提供。商场自费维护门前照明,开源社区维护一个数据库,私人灯塔靠港口收费。所以”公共品必须由政府提供”这句流行话,严格说是错的。正确的是:纯公共品靠自愿付费来供给,通常会不足。

这个误用有真实的政策代价。一件东西一旦被叫成公共品,讨论就容易滑向”所以应该免费”。免费不改变它的竞争性:免费的公立医院不会多出床位,只会多出排队的人;免费的公租房不会多出房子,只会多出摇号的人。该问的是它竞争吗、排他成本高吗;如果高,谁来付、怎么付;如果低,免费的理由又是什么。

6.2 公地悲剧不只有两条出路

教科书常把公地问题写成二选一:国有化,或者私有化。哈丁那篇短文的落点其实更接近前者,他写的是相互强制的相互同意,需要一个外部权威来限制进入。

奥斯特罗姆的案例说明还有第三种:使用者自己订规则、自己监督、自己分级惩罚,并且被上级承认。但它不是万灵药,适用条件很窄。现实里更常见的是混合:产权界定、配额、社区监督、外部执法,四样一起上。把它讲成第三条主义,就又变成了口号。

顺带说清一件事:产权清楚不等于私有化。把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拆开,分别配置给不同的人,是很常见的做法,中国的农地就是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这套安排既不是教科书里的私有产权,也不是命令经济,它的效果取决于合同能不能执行、纠纷能不能解决,也就是那八条原则里的后几条。

6.3 小区电梯广告收入归谁

电梯里的广告屏,一个中型小区一年能有几万到几十万的收入。这笔钱归谁,业主和物业的答案通常不一样。

这是排他性和产权归属的区别。电梯轿厢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归业主共有,《民法典》第 282 条说的就是这件事,第 274 条则界定了哪些属于共有部分。广告位当然可以排他,谁承包谁放;但排他的权利属于全体业主,物业只是受托管理,不是所有者。

所以这里的问题不是公共品,是集体行动。几千户业主,每人每年分几十块,没人为几十块去打官司;物业掌握合同、渠道和信息。于是这笔钱常常以公共收益的名义冲抵物业费,或者干脆不披露。奥斯特罗姆那八条在这里几乎全缺:边界清楚但组织不起来,监督者恰好是被监督者,没有分级惩罚,业委会的法律地位在很多小区是空的。

法律上这笔账是清楚的,执行上是典型的小份额、高分散。这也是公共品与公地问题的共同底色:不是算不清,是没有人有足够的动力去算。

总结

回到开头那两样东西。路灯的问题在供给端:光挡不住人,钱就收不上来。牧场的问题在使用端:草挡不住牛,就谁都想多放一头。前者是搭便车,后者是公地悲剧。它们共享同一个前提,排他的成本高到市场不愿意付。

七十多年的讨论大致收敛出三条。

一,分类看属性,不看供给者。排他性和竞争性是两条连续的、随技术和规模变化的成本曲线,不是两个标签。把”政府提供”当成公共品的定义,后面所有的推理都会错位。

二,失灵之后不止两种办法。国有化和私有化是两条大路,中间还有大量由使用者自己维护的小路,条件是边界、规则、监督、惩罚、承认这几样凑得齐。

三,任何一条结论都要问它在什么条件下成立。灯塔的史料翻过案,哈丁的牧场被指出其实是开放准入地,奥斯特罗姆的八条原则也有它不适用的规模和不平等。学这部分内容的价值不在于记住公共品要政府提供、公地必然悲剧,而在于遇到一个被这样描述的问题时,能问出:它到底是哪一种,排他的成本在哪,规则是谁定的,谁在监督,违规了会怎样。

自测

  1. 小区里的健身器材和电梯广告位,分别属于四格表里的哪一格?如果健身器材坏了没人修,问题出在供给端还是使用端?
  2. 为什么说排他性是一个成本概念而不是物理事实?请用电视信号或城市道路举一个反例。
  3. 一片村社共有的山林,在什么条件下会被用垮,在什么条件下能维持?请至少说出三个条件。

参考资料

  • Paul Samuelson, “The Pure Theory of Public Expenditure”, 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 1954.
  • James Buchanan, “An Economic Theory of Clubs”, Economica, 1965.
  • Mancur Olson, 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 1965.
  • Garrett Hardin, “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 Science, 1968.
  • R. H. Coase, “The Lighthouse in Economics”,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1974.
  • Elinor Ostrom, Governing the Commons: The Evolution of Institutions for Collective Action, 1990.
  • Ernst Fehr, Simon Gächter, “Cooperation and Punishment in Public Goods Experiments”,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2000.
  • N. Gregory Mankiw,《经济学原理》中「公共物品与公共资源」一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274 条、第 282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