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y-经济学入门10:为什么自来水只能有一家——垄断与管制
一个城市要供水,通常只有一套管网。让两家公司各埋一套管子、各配一套泵站、各抄一遍表,技术上做得到,账算下来没人愿意干。这不是哪条法律规定的,是成本结构自己长成这样的。
“只能有一家”紧接着引出一串更难的问题。既然只有一家,它凭什么不多收钱?不许它涨价,它凭什么还有钱修管道?派人去定这个价,派去的人会不会慢慢站到被管制的那一边?
本篇讲垄断,重点不在”垄断很坏”这个结论,而在更具体的一问:当成本结构天然排斥竞争时,社会该拿它怎么办。拆掉、管住、收归国有,三条路都有人走过,都留下了账单。难处从来不是”要不要管”,而是管哪一段、按什么标准、谁来管监管者。
1. 一条街不能埋两遍管子
北方某个地级市,城区人口八十万,管网几千公里,固定资产是几十亿量级。假设放开准入,第二家公司进场。它不必重铺全部管网,只在最赚钱的几个新建小区铺管子,把老城区和管网末梢留给原来那家。
这在商业上完全理性,结果很糟:新小区用便宜水,老城区用贵水,而老城区的管道恰恰最需要钱维护。这叫撇奶油——在管网这种资产上,竞争不会发生在全部市场,它挑肥的部分发生。
1.1 模型的假设
设总成本 C(Q) = F + cQ,F 是固定成本(水厂、管网),c 是每多供一吨水的边际成本。F 很大,c 很小,平均成本 AC = F/Q + c 随产量增加而持续下降。
若市场只容得下一家企业不亏本,两家同时存在就是浪费,它们各自要摊一遍 F。这叫自然垄断,严格说法是成本具有次可加性:一家生产全部产量的总成本,低于多家分别生产同样产量的成本之和。
| 年售水量 Q | 固定成本 F(亿元) | 边际成本 c(元/吨) | 平均成本(元/吨) |
|---|---|---|---|
| 2 亿 | 20 | 0.6 | 10.6 |
| 5 亿 | 20 | 0.6 | 4.6 |
| 10 亿 | 20 | 0.6 | 2.6 |
| 20 亿 | 20 | 0.6 | 1.6 |
需求越大,平均成本越低,先到者的优势越明显。后来者不是不努力,是它起步时摊的固定成本就不一样。
这依赖三条假设同时站住:需求规模相对固定成本有限;技术不把固定成本大幅削掉;设施不可分割,或者分割成本高到不划算。任一条松动,结论就要改写。
1.2 边界:自然垄断会自己消失
需求增长拆掉第一条。五万人的县城,一家水厂够用;两千万人的都市圈,供水可以分几个片区各自成网,片区间还有原水调配的竞争。规模经济的边界在哪,是实证问题,不是定义问题。
技术拆掉第二条。长途电话曾被认为有自然垄断性质,光纤容量上来之后,同一根缆承载的通信量涨了几个数量级,单位成本掉下去,多家竞争就出现了;移动通信替代固话,又把本地环路那一段的自然垄断属性削掉一大块。分布式光伏和储能对配电网的冲击属于同类问题,还在争。
第三条牵出一个更细的理论。鲍莫尔、潘扎、威利格在 1980 年代论证过可竞争市场:即使只有一家企业,只要进入和退出不需要成本,潜在进入者的威胁就足以把价格压到成本上。它在自来水、电网上几乎不成立,因为这些资产一旦投下去就沉没了,管道埋进地下,第二家公司不想要也搬不走。假设太强,强到只能解释飞机这种资产可以移走的行业。
判断顺序因此是:先问成本是否次可加,再问沉没成本有多深,然后才轮到挑工具。顺序错了,工具一定用错。
2. 按边际成本定价,公司就破产
水价听证会上最常听到的一句是”成本多少就定多少”。听着公道,落到自然垄断上立刻撞墙:若令 P = c,收入是 cQ,总成本是 F + cQ,亏损恰好等于 F,管道越密亏得越多。这叫边际成本定价悖论——价格等于边际成本时配置效率最高,可企业收不回固定成本,长期无法维持。
出路有四条,各有毛病。
平均成本定价令 P = AC,收支平衡;代价是价格高于边际成本,一部分用户被挡在门外。这是最常见的做法,也最容易被骂”水价太贵”。
两部制把价格拆成固定容量费和接近边际成本的单价。居民电费的”基本电费 + 阶梯电价”、电话的”月租 + 通话费”都是这个逻辑;难点是固定那笔会伤到用量小的用户。
拉姆齐定价按需求弹性反向加成,跑不掉的用户多摊。思路来自拉姆齐 1927 年关于税收的论文。效率含义清楚,分配含义很难看——跑不掉的往往正是低收入用户。
财政补贴账面干净,但钱来自税收,成本只换了科目;成了惯例,降本动力就弱了。
| 定价规则 | 价格定在哪 | 固定成本由谁承担 | 主要问题 |
|---|---|---|---|
| 边际成本定价 | P = c | 无人承担,企业亏损 | 长期不可维持 |
| 平均成本定价 | P = AC | 全体用户按量分摊 | 产量偏低,有效率损失 |
| 两部制 | 固定费 + 接近 c 的单价 | 用户按接入容量分摊 | 小用户负担重 |
| 拉姆齐定价 | 按弹性反向加成 | 弹性低的用户多摊 | 分配上难以为继 |
2.1 管制的三种手法
回报率管制最老:核定成本基数,允许企业在成本之上赚一个合理回报率。企业没有降本激励,成本越高,允许的利润绝对额越大。1962 年阿弗奇和约翰逊还指出一层扭曲:资本相对劳动”便宜”,企业倾向多用资本少用劳动,形成过度投资,这就是 A-J 效应。
价格上限管制来自 1980 年代英国公用事业私有化的实践,李特查尔德在 1983 年的报告里提出 RPI-X:价格每年按通胀率减一个效率因子上涨,省下的归企业,激励方向就对了。问题跟着来:上限定松了企业白赚,定紧了维护和质量先被牺牲;上限几年要重设,重设时参照上期实际成本,省下的好处又被收回去,这叫棘轮效应。
特许经营竞标是德姆塞茨 1968 年的思路:让企业在竞标桌上竞争,赢家拿独家经营权,用事前竞争替代事后竞争。麻烦在合同写不全——二十年后管网状况、服务标准没法在签约时写清,于是不断重新谈判;资产专用性又让在位者在换约时占尽便宜。
三条路的共同敌人是同一个:信息。企业知道自己的成本曲线,监管者只看得到报表。
2.2 管制俘虏
1971 年,施蒂格勒提出管制并不总是公共利益的产物,它也可能是产业自己争取来的安排:限制进入,帮在位者挡住竞争者;成本由分散的消费者承担,收益由集中的产业获得。
这个视角后来被概括为管制俘虏。它不是说监管者都被收买,而是说激励结构本身有偏向:被管制的一方有全职团队和明确诉求,消费者一方是散的,听证会来几个人,开完就散了。
所以公用事业的治理很少只靠”定个好价格”,真正起作用的是成本信息透明到什么颗粒度、监管机构是否独立、司法审查能不能介入。
3. 美国诉微软:拆一家不是自然垄断的公司
1998 年 5 月,美国司法部和二十个州起诉微软。事实基础大致是:Windows 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上占压倒性份额;IE 与 Windows 捆绑,不单独计价;微软还与电脑厂商签订许可条款,限制它们推广其他浏览器。2000 年 6 月,地区法官杰克逊判决将微软一分为二。2001 年 6 月,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推翻拆分判决,但维持了”非法维持垄断地位”的认定;同年 11 月和解,2002 年获法院批准。
微软的壁垒不是成本结构的。软件确实高固定成本、低边际成本,看着像自然垄断,但它的固定成本不构成次可加性的强制——没有物理上的理由说一套一定比两套便宜到别人进不来。挡住进入者的是需求侧的三样东西:应用生态的网络效应、用户的转换成本、电脑厂商的预装位置。
美国反托拉斯法把”通过更优产品自然获得的地位”与”通过排除行为维持的地位”分开处理:前者合法,罚它等于罚成功;后者是竞争被人为终止,那才是要管的东西。
由此得到一个推论:工具必须匹配成因。 自然垄断可以用价格管制、特许经营、公有化;靠网络效应和排除行为形成的地位,价格管制几乎无效,你没法给一个免费的浏览器定价。
熊彼特 1942 年在《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里给过一个反向论证:垄断利润是对创新的临时奖励,静态的效率损失要用动态的技术进步来抵。这个论证有道理,证据却是混杂的:一派研究认为市场集中度和创新是倒 U 型关系,另一派在多数行业里找不到稳定关系。这一点学界没有定论。
还有个常被提到的后见之明:微软没挡住 Google,也没挡住 iPhone。有人说这说明干预多余;也有人说,正因为持续的反垄断压力和平台转移,微软才没能把 Windows 的垄断延伸到下一个市场。
4. 标准必要专利:当标准成为壁垒
一部智能手机里,涉及通信标准的专利可能上千件。5G、Wi-Fi、视频编码的共同点是标准只能有一套——两家公司各自定义一套互不兼容的 5G,整个产业就没法运转。
技术一旦写进标准,实施者就无法绕开,绕开意味着产品不能互联。这时它叫标准必要专利(SEP)。标准组织因此要求权利人在纳入标准之前承诺按 FRAND 条款许可:公平、合理、无歧视。你享受了”被写进标准”的好处,就得接受许可费受约束。
问题在于”合理”两个字没有统一定义,由此长出两种病。
专利劫持:标准已锁定、产线已投下去,权利人此时提出远超技术贡献的许可费,实施者只能接受或停产。谈判力的来源不是技术,是时机。
许可费堆叠:单个权利人收 1% 听着不多,但基数是整机售价,而这样的权利人有一百个,加起来就吃掉全部毛利。
2015 年 2 月,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理由包括以整机批发价格为许可费基数、把非必要专利与必要专利捆绑许可、对过期专利继续收费,罚款 60.88 亿元人民币,约为其上一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的 8%。
争议点恰好落在基数上:以整机还是以芯片为基数,算出来能差一个数量级。以整机为基数,收益与技术贡献不成比例;以芯片为基数,又可能低估技术在整机体验中的价值。没有共识。
还有一层:真正有威慑力的往往不是赔偿,是禁令。美国最高法院 2006 年在 eBay 诉 MercExchange 案中确立四要素检验,否定了”专利侵权即自动禁令”。禁令不容易拿到,劫持的杠杆就短一截;容易拿到,FRAND 承诺就形同虚设。
5. 平台:赢家通吃是不是同一种垄断
搜索、电商、社交、应用商店通常对一边免费、靠另一边收费,用户规模越大,对另一边的价值越高。
罗歇和梯若尔在 2000 年代提出的双边市场框架里,核心一条是价格结构不等于成本结构:平台对一边免费甚至补贴,因为那一边的参与本身就是另一边付费的原因。信用卡对持卡人补贴、对商户收费,搜索引擎对用户免费、对广告主收费。这不是掠夺性定价。
决定势力大小的是多归属的难易。用户能同时装三个购物 App、商家也能同时上三个平台,势力就有限,平台必须为每次交易报价;反过来,两边都只能待在一个平台上,定价权就很大。所以平台垄断的强弱主要不看份额,看”能不能走”。
5.1 传统工具为什么在这里失灵
反垄断有个常用测试:假设企业把价格提高一个不大的幅度(通常 5% 到 10%)且不是暂时的,需求会流失多少?流失少,说明有市场势力。这叫 SSNIP,在价格为正的市场里好用。
放到免费平台上就没法用——价格是零,涨 5% 还是零。替代指标被提出来:质量下降、隐私变差、广告变多、创新变慢,方向都对,却都难以量化,也难以在法庭上作为边界清晰的证据。监管因此常退回到行为层面:不许排他协议、不许自我优待、必须允许数据导出。
2017 年 6 月,欧盟委员会认定 Google 在比较购物服务中滥用支配地位,罚款 24.2 亿欧元;2018 年 7 月 Android 案罚款 43.4 亿欧元。2020 年,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反垄断小组委员会发布了一份数字市场竞争调查。
争议在两处。一是市场定义:相关市场是”搜索广告”还是”注意力”?定义不同,份额算出来完全不同。二是赢家通吃可不可持续:支持监管的一方说网络效应会自我加固,反对的一方指出历史上 MySpace、诺基亚都倒过。这两点学界都没有定论。
6. 拆、管、还是收归国有
回到最开始的问题,几种工具的逻辑和失效方式可以并排看。
| 工具 | 做法 | 适用条件 | 主要失效方式 |
|---|---|---|---|
| 结构性拆分 | 把垄断环节与竞争环节分开,或按地域拆 | 壁垒来自规模而非生态,拆后各段仍能独立运转 | 拆出的公司失去规模经济,环节间协调成本上升 |
| 价格与准入管制 | 定价格上限、定接入条件、强制开放网络 | 环节不可拆,沉没成本极高 | 管制俘虏、信息不对称、棘轮效应 |
| 公有化 | 政府持有并经营 | 目标多元、难以用合同写清,分配目标优先 | 软预算约束、政治定价、降本激励弱 |
| 特许经营竞标 | 定期竞标独家经营权 | 服务可标准化,合同可写清 | 合同不完全、重新谈判、在位者锁定 |
英国在 1980 年代末到 1990 年代初把水务(1989 年)和电力(1990 年)私有化,同时引入 RPI-X 价格上限,形成”私有 + 强管制”的模式。效率指标和投资水平有改善,但价格、分红、漏水率长期是政治议题。
美国加州在 1990 年代末放开批发电力市场,却冻结了零售电价,2000 到 2001 年批发电价飙升时成本无法传导,太平洋燃气与电力公司(PG&E)陷入破产。这个案例常被用来说明:只放开一半比不放开更糟。
玻利维亚科恰班巴 2000 年的”水战”是另一个方向。外资接手供水特许经营后涨价,引发大规模抗议,合同最终终止。它的含义不在于”私有化一定失败”,而在于这类服务的合法性本身就是治理的一部分:价格再符合成本,程序上说不通也维持不下去。
中国是另一套组合:城市供水、供电以国有企业为主,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配套成本监审和听证程序。争论通常不在”要不要管”,而在成本监审的独立性和交叉补贴的透明度。
6.1 还没解决的三件事
自然垄断的边界在移动。分布式发电、储能、需求侧响应正在改变配电网的经济学。如果大量用户自己能发电、能储电,原来”一张网必须独一无二”的前提就松动了,松到什么程度,还在摸索。
所有制和效率的关系没有干净答案。跨国比较的结论不一致,因为结果高度依赖监管质量、竞争环境和问责机制,而不是所有权本身。
平台垄断该用哪套法也还没有答案。用公用事业的管制框架去管平台,会碰上”没有价格可管”的难题;用传统反托拉斯框架,又会碰上”市场定义不清”的难题。各国目前的做法是拼凑:行为禁令加互操作性要求加事前规则。
总结
回到那条埋了管子的街。管网只有一家,不是因为有人禁止第二家进入,而是因为固定成本太大、边际成本太小、资产沉没太深,两家同时存在在算术上就是浪费。
在这个结构上,效率最高的价格是边际成本,而边际成本价格收不回固定成本。所以现实里没有”正确的水价”,只有在几种不完美之间选一种,选哪一种,是政治问题,不是技术问题。
定价权一旦交到监管者手里,新问题就开始了:监管者知道得比企业少,被管制的一方比消费者一方更有组织。管制俘虏不是道德败坏,是激励结构的必然倾向,只能靠制度细节去对冲。
垄断不是一个道德判断,是一个成本结构的名字。治它的工具必须匹配它的成因。
把自来水的办法用到软件上,会管错;把反托拉斯的办法用到管网上,会拆坏。
自测
- 城市的供水是自然垄断,出租车呢?分别指出它们的固定成本、边际成本和沉没成本,判断哪一个更接近自然垄断。
- 若监管者要求自来水公司按边际成本定价、同时用财政补贴弥补亏损,短期和长期各会出现什么问题?
- 搜索平台对用户免费、对广告主收费。为什么”免费”会让传统的涨价测试失效?失效之后还能用什么替代指标?
参考资料
- N. Gregory Mankiw,《经济学原理》中「垄断」「垄断竞争」相关章节。
- George Stigler, “The Theory of Economic Regulation”, Bell Journa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Science, 1971.
- Harvey Averch, Leland Johnson, “Behavior of the Firm Under Regulatory Constraint”,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62.
- Harold Demsetz, “Why Regulate Utilities?”,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1968.
- William Baumol, John Panzar, Robert Willig, Contestable Markets and the Theory of Industry Structure, 1982.
- Stephen Littlechild, Regulation of British Telecommunications’ Profitability, 1983(RPI-X 的出处)。
- Jean-Charles Rochet, Jean Tirole, “Platform Competition in Two-Sided Markets”,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Economic Association, 2003.
- Joseph Schumpeter, Capitalism, Socialism and Democracy, 1942(创造性毁灭)。
- 美国诉微软案(United States v. Microsoft Corp.)1998–2002 年的判决与和解文件。
- 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 年对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处罚决定。
- 欧盟委员会 2017 年 Google 比较购物案、2018 年 Android 案的处罚公告。